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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七旬老太陈某在小区附近散步时,被一条金毛猎犬惊吓倒地,摔成八级伤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将这条金毛猎犬的主人罗某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11万余元。

10月17日,长沙天心区法院通报,陈某因自身走路注意力不集中被判担责50%。目前,狗主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列入“老赖”名单。

被狗惊吓摔成八级伤残

七旬老太陈某每天早上有散步的习惯,2016年6月30日早上6时,陈某像往常一样在其居住的雅林园小区附近散步。此时,一条高个金毛猎犬突然“嗖”的一下向陈某靠近,陈某受到惊吓,下意识地向旁边急闪,因没站稳而摔倒在地。

饲养这条金毛猎犬的是附近居民罗某,当天早上是罗某母亲帮其牵着在小区内遛狗。

陈某摔倒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罗某为陈某垫付费用共计1.1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内固手术后,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陈某出院后,与罗某就医疗赔偿费一事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4月1日,陈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罗某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陈某共计112468.8元。

罗某辩称,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原告,陈某是见到了她饲养的宠物犬受到惊吓导致摔伤,但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自己之前已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1.1万元,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陈某的部分诉求过高,请求予以核减。

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责任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摔倒是否与被告罗某的母亲遛狗有关,罗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宠物犬当时有主动接近原告情形,致使原告遭受惊吓、站立不稳而摔倒。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摔倒系被告犬只惊吓所致,故被告作为该狗饲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同时,原告受到惊吓摔倒的原因,固然有受到被告管理的狗而产生惊吓的成分,但亦有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发现狗时,狗已在身边而产生惊吓的原因。综合考虑后,在责任划分上,原告、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天心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44351.9元。

“狗主人”玩失踪被列入失信名单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透露,他们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罗某,罗某总是以不同的理由拒不来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对罗某的个人账户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天心法院已依法将罗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官通过潇湘晨报再次督促被执行人罗某尽快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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