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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济南8月31日电 记者徐鹏 今天上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州铁路局原副局长李学章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学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李学章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共计价值人民币1037.6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学章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24家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监理、土地租用、协调发放棚户区改造奖补专项资金、协调房地产开发用地、涉铁单位拆迁、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5.7914万元,出售受贿房产所得孳息人民币221.8486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学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学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受贿所得财物已经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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