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一男子,乘一名女子醉酒之机,将其带到自己的车上强暴,事后私了不成,遂将受害人丢弃在荒野。昨(22)日,记者从南部县公安局获悉,犯罪嫌疑人刘全能目前已被执行逮捕。
女子称遭强暴
4月28日上午8时许,一名女青年来到阆中市公安局报案称:当天凌晨4时许, 她被一名青年男子带到一辆车上实施了强暴。后经阆中市公安局调查,案发地位于南部县,遂将该案移交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侦办。
接案后,民警通过询问得知,受害人童小苗是一名外地无业女子,在南部县其朋友处玩耍。该女子称,4月27日晚上通过朋友介绍, 他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她只知对方30岁左右,将其带到车内强暴,其他信息则一概不知。
民警调查童小苗的朋友时, 他的朋友称, 他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在酒桌上认识的,并不知晓那人的具体身份。
涉案男子被抓获
为了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警方一方面安慰童小苗,并把她带到医院检查,另一方面寻找破案线索。
民警调取了进出县城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 对全县范围内的同款同色车辆进行排查, 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南部县某镇31岁的男子刘全能。
4月28日下午3时许,在南部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的配合下,专案组在该县某乡将犯罪嫌疑人刘全能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刘全能供述,4月27日晚上,他与受害人童小苗等人在南部县某酒吧内喝酒,待其他人陆续离开后,他趁童小苗醉酒后熟睡之际,将她带到自己的车内实施了强暴。刘全能称,童小苗醒来后声称要报案,他便提出私了,并开车将童小苗带到阆中市洪山镇商量“私了”事宜。但受害人童小苗坚持要报案,他便将她抛弃在洪山镇郊野一处竹林中,驾车逃之夭夭。
目前, 本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强奸罪量刑标准
律师雷震: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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