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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人:黄照良

●原任职务: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5年6月2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黄照良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犯罪事实:2007年2月至2014年4月间,黄照良在任澄迈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8.58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10万元。

我出生在海南五指山的一个农村,自幼勤奋读书,后来,考入海南自治州师专,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就加入了党组织,后来又取得了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组织上把我这个少数民族干部从基层单位的资料员培养成为正处级副县长。我用22年的时间奋斗成为主政一方的“父母官”,我还是海南著名少数民族诗人,海南作协四届理事。按理说,诗歌是净化人们心灵的语言,而诗人更是人们心灵的救赎者。但有着诗人、副县长双重身份的我,心灵不但没有得到净化,反而在作诗的同时,更喜欢以权敛财。当我升任澄迈县副县长后、手中掌握了实权,便开始有点得意忘形飘飘然了,也逐渐干起了权钱交易的勾当。自诩聪明过人的我真正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让自己最终走向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了人民的罪人。我对不起党的培养,也辜负了党对我们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视和厚爱。

想当初,自己担任副县长利用主管县国土、海洋等部门的职务便利,暗示并收取包工头的好处费,几乎到有恃无恐的地步。孩子上大学、买车、孩子春节回家过年,都成了我受贿的理由,最终让自己陷入了权钱交易不能自拔的“钱网”之中。

在庭审中,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是自己背离了党性观念,背离了做官的基本原则,没有守住道德底线,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当站在被告人席上时,我百感交集,流下悔恨的泪水。我明白,往昔那个风光无限的“县太爷”和少数民族诗人,已成为历史。今后的我只能是身陷囹圄而去认真服刑改造。

面对电网高墙、铁窗牢房,我认真反思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职务犯罪的结果是相同的,只是数额差异而已。我的犯罪与多数案件不同点在于,我的成长经历特殊,较年轻就担任领导的职务,仕途太顺使得自己得意忘形。

我没有珍惜好自己的前途,没有把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用好,而让权力变成了我犯罪的工具……

当我的双手被冰凉的手铐锁住的时候,我才知道从此已失去了自由。从那刻起,我才真正体会到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真正含义。这一失足,不仅让我失去了自由,还毁掉了我原本美好的前程,也伤透了亲人的心。希望我的沉痛教训,能给在职的领导干部们再次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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