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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襄阳务工的枣阳男青年屈某因贪图便宜,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被盗的摩托车,不料摩托车刚骑了两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钱车两空不说,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罚款处罚。

屈某从老家枣阳到襄阳打工,因没有交通工具出行不便,便萌生了购买一辆二手电动车的想法,2016年8月19日下午,经朋友小李介绍,屈某来到高新区紫贞路一家废品回收店,见店内停了一辆黄色的“吉祥狮”牌电动车,就问店主邹某多少钱售卖,邹某称700元人民币,屈某见摩托车成色很新,便也未还价,直接付钱给店主,将摩托车骑走。屈某以为自己捡到了大便宜,心里美滋滋的,成天骑着摩托车进进出出,可惜好景不长,8月22上午,屈某接到朋友小李电话,赶到小李工作的店内,见店内有两名警察,屈某被警察带到襄阳公交公安分局。在审讯室内,办案民警告知屈某,他“捡”便宜买到的电动车是店主邹某收购的被盗的摩托车。屈某懊恼地说;“那天买摩托车时,我向废品店老板要钥匙,他说没有,车子价钱又这么便宜,我就觉得里面有问题,都怪我一时图便宜。”随后,办案民警将电动车追缴后物归原主,屈某已因购买赃物被公安机关予以罚款处罚。

公交警方提醒市民,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赃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情节较轻的,涉嫌收购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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