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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7月14日讯 7月12日下午5点多,邵阳市邵东县大禾塘余桥村,19岁的宁水华(化名)浮在桐江河中,头部露出水面,身体没有了动静。此前,他和朋友们来河边准备游泳,不幸发生意外丧生。

知情人称,当时不习水性的宁水华正犹豫是否下水,同行的一名男子突然将他推入河中。7月13日晚,潇湘晨报记者从邵东县公安局得知,与宁水华同行的一男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不会游泳的小伙在河中身亡

7月13日,记者收到消息,邵东大禾塘余桥村一男子在河中身亡。

从目击者提供的现场图片来看,死者是一名小伙,只穿着一条深色短裤。发现小伙遗体的位置在一座拱桥的下方,桥距离水面约3米。目击者介绍,事发前,该男子与另外几人乘摩托车来到河边,“估计是准备游泳”。

当地有说法称,一起去游泳的有五六个人,死者未满20岁,姓宁,邵东县简家陇镇爱国村人。当时因受朋友们怂恿,他脱掉衣裤尝试游泳,不幸发生意外。一位知情者则介绍说,死者宁水华并不会游泳,同行的一名男子笑着问他敢不敢跳水。宁水华当时站在3米多高的桥上,正犹豫是否跳下水时,突然被该男子从背后一推,坠入河中。

有说法称推人者只是开个玩笑

当地有说法称,推人者只是想跟宁水华开个玩笑。1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爱国村的一位宁姓村支书,他正在参与此事的善后工作。他介绍,事发后,当地警方赶到了现场,同行的一名刘姓小伙被控制。而这个刘姓小伙与宁水华年龄相仿,从小一起长大,还是亲戚,“好像是表兄弟”。

两人是不是表兄弟,刘某是不是开玩笑推人,这些细节,尚未得到警方证实。7月13日下午,邵东县公安局民警表示,12日晚,与死者同行的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名词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案例

2014年6月3日在山东海阳市天籁大峡谷景区,霍先生跟团到景区游玩,在结束水上漂流项目后,霍先生和4名同事在景区水塘嬉闹,4名同事将霍先生抬起扔到水里,没想到霍先生没能活着上岸。据了解,霍某因溺水身亡,4名同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拘。

提醒

游泳时不能开的致命玩笑

玩水时推搡他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尤其是在野外游泳时,周边的环境不熟悉,水域的深度不清楚,里面是否有石块等障碍物也不知道。

推人或丢人下水

这种行为很可能使被推者撞上水中的障碍物。特别是在江边,岸壁上常常有伸出来的三角铁,拴船钢缆上的毛刺或是玻璃碴,如果撞上这些,轻则划伤,重则致命。

骑在他人头上

游泳时,将别人的头往水中摁,或者干脆骑在他人的头上或身上,这种行为很容易导致对方窒息。

拉“旱鸭子”下水

会游泳与会在水中救人不是一回事,如果没有相应的技巧,两人都可能发生意外。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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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鞠志强 慕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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