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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满18岁的吉某在一美容院打工,客户让其帮忙教在微信上买东西,她趁机记住了客户微信支付密码,先后九次共转账3万元。近日,洛龙区法院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2015年8月初,胡某某到位于洛龙区的某美容院做美容,让在该美容院打工的吉某教自己如何在微信上买东西,吉某趁机记住了胡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自2015年8月4日至12月20日,吉某利用胡某某到其店做美容,让吉某帮忙给手机充电之机,从胡某某的微信账户往自己的微信账户转账九次,盗窃胡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吉某在犯罪时刚刚年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并取得失主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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