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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扬州高邮一化工厂超标排污被罚款603元一事,江苏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义松27日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立法提高处罚标准。

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有网友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以下简称“光明化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提出质疑,认为603元罚得太低。

李义松对处罚标准表示遗憾:603元处罚实在太少,对企业根本没有什么震慑和威慑作用,这也是导致目前为何企业愿意受处罚的深层次原因。不过,这也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以罚代处”。

他建议,国家和地方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守法,不敢违法。

27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上也对“光明化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一事做以说明。

据通报,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该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

此外,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高邮市环保局责令光明化工根据实际产能对环评报告书进行修编,要求光明化工限期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责令光明化工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期间不得生产。

据高邮市环保局通报,目前对该企业执行的罚款共计139603元。其中,603元只是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中一项废水PH值超标的罚款。

江苏省环保厅已要求扬州市环保局、高邮市环保局加强对光明化工的执法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督促光明化工认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尽快规范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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