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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解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昨日,在省发改委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发 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

现代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高低是衡量经济社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之一。近年来全国服务业发展较快,2013年全国三产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 ,2014年达48.2%。2015年我省三产增速首次超过二产,但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仍较低,低于全 国平均水平。《若干意见》提出,2020年我省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达42%以上的目标,并从资金扶持、税 费政策、金融支持、要素保障等4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干货。

▲强化资金扶持。建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整合省级现有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的 基础上,2016年至2018年每年新增安排2亿元,集中用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 改革试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制造业主辅分离示范项目等建设,以及新兴服务业态的扶 持和奖励。同时要求各设区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要建 立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强化服务业相关领域、项目和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下设子基金对接,引导相关基金更多投资 于服务业重点领域、集聚区、新兴行业等。

▲完善税费政策。提出一系列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和减免费措施。主要有:

服务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 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纳入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 微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

对国家级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平台、中心 、基地),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主辅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地税部门 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主辅分离的服务业企业,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单位工业厂房、仓储用 房等权属时可以免征契税。

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母公司划入的经营用房因业务需要翻建多层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并给予适当补助。

对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服务业企业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对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并经批准的改建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

▲深化金融支持。从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和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措施。主要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倾斜信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服务业重点领 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融资租赁 企业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培育推动一批条件成熟的企业改制上市或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挂牌融资;鼓 励相关企业发行企业债、专项建设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大力推动企业债权融资。

发挥省、市“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作用,为服务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 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强化要素保障。从土地、价格、人才引进和培训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措施。主要有: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节约集约的服务业项目,由所在设区 市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保障。

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工业企业 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或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为工业生产配套服务的物流园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视同工业用地。

继续加大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改革落实力度,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健 康、家庭服务用地,对养老服务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营利性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供应。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鼓励高校与服务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经省教育厅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100 万元奖励。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旅游、体育服务等服务人才需求纳入全省急需紧 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目录条件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王永珍 谢贤伟)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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