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12月20日,上游新闻了解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梁祝强发放《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向梁祝强支付其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金4万余元。
去年12月,梁祝强因涉嫌在网上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被当地公安逮捕。今年6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祝强不起诉。
网上发表煽动性言论被捕
去年12月11日,广州市民梁祝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以下简称“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荔湾区检察院”)以梁祝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015年2月16日,荔湾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荔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荔湾区公安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2013年开始至案发时止,犯罪嫌疑人梁祝强以其家庭在“文革”期间受到不公待遇为由,在腾讯网上注册网名为“木兄弓”账户,开设“楚风汉韵”QQ群,利用网络,在家中电脑上网多次发表非法煽动性言论。
12月1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梁祝强于12月4日在网上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15年3月2日,荔湾区检察将案件转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广州市检察院曾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6月15日,广州市检察院以荔湾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梁祝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羁押187天获国家赔偿
得知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为梁祝强提供法律援助。
刘晓原在帮助梁祝强撰写的《刑事赔偿申请书》中写道:这份不起诉决定,充分证实荔湾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和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都是错误的。申请人被无辜关押失去人身自由187天,不仅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精神上遭到了极大损害。
梁祝强要求荔湾区检察院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申请人被羁押187天的赔偿金41089.6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12月15日,荔湾区检察院印发《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向梁祝强支付其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金41089.64元。对于梁祝强申请的书面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荔湾区检察院没有认定。
刘晓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据他了解,我国公民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终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实属罕见。不过,刘晓原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梁志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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