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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男)和蓝某(女)未婚生子,孩子出生后双方分开生活。后双方签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付生活费至孩子18岁,并归还女方之前在和男方合作买地时出资的近40万元。不过协议注明,如果孩子不是亲生的,40万元将不用归还。后亲子鉴定孩子并非亲生,女方认为男方早就知道孩子并非亲生,自己“被坑”,遂上法庭索债。法庭表示,男方确实已提前知道,但协议仍然有效,男方不用还钱。

亲子鉴定非父子

据法院查明,赖某主张与蓝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蓝某则称与赖某是普通朋友关系。双方孩子赖某某于2011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其母亲为蓝某,父亲为赖某。2013年8月及2014年4月,赖某某跟随赖某一起生活,赖某某的托教费用均由赖某支付。

2014年4月,蓝某和赖某此前签订了《协议书》,表示双方育有一子赖某某,“因各种因素造成双方感情不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分开生活”,儿子赖某某由蓝某抚养托管,赖某愿意每月支付2000元给蓝某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到18岁成人为止。同时,双方相处期间,蓝某分多次在经济上支持赖某在珠海买地、建房一共是39.7万元。协议生效后,赖某同意并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蓝某的支持款项,否则在位于珠海市金鼎北山村上北的房子及用地全部所有权归蓝某所有。不过,协议提出,“但为安全考虑,男方提出必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有血缘关系,是父子,男方同意按以上协议执行,若鉴定结果与赖某某(有出生证证明)没血缘关系,即不是父子关系,则男方对赖某某以后的生活抚养费一分不付的同时并对蓝某支持甲方的款项也不用归还”。

2014年4月9日,赖某带赖某某去做亲子鉴定,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支持赖某与赖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女方索要39万余元买地款

在亲子鉴定之后,赖某根据协议表示不归还39万余元的买地款。蓝某则表示,赖某其实早就知道孩子并非亲生,自己被其“坑了”,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

法院查明,蓝某称其在知道赖某某并非其赖某儿子的情况下同意签订《协议书》是因为赖某向其借款没有出具借条,蓝某想用《协议书》作为证据,蓝某签订《协议书》当时就没有准备认《协议书》的第四条,准备打官司,蓝某只想要赖某书面确认欠蓝某钱。赖某称其在事先做了亲子鉴定而随后在《协议书》中约定根据亲子鉴定结果来确定赖某是否偿还债务,是因为其知道赖某某并非其儿子之后,想占有主动权。

法院表示,由于双方在《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了赖某某与赖某无血缘关系则不需归还397000元,故对蓝某要求赖某向蓝某归还借款39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签协议前就知不是亲生

蓝某随后提出上诉,认为庭审中,赖某承认自己早就知道赖某某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且承认《协议书》是早已拟好的,其故意在第四条约定不是亲子关系就不需要付款,目的就是为了不归还借款。其明知将不得作为条件的事实作为附条件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

赖某表示,双方签订的有关小孩的抚养及借款上的处理协议是在真实自愿平等基础之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并无错误。蓝某在原审中撒谎以博取法官的信任,如称双方是男女普通朋友关系,南屏房屋是其自行装修的,孩子一出生后就告知被上诉人与小孩无血缘关系等。

二审法院表示,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签订协议前,赖某已经私下委托做了亲子鉴定并知晓该鉴定结果,而蓝某也声称自孩子出生时就知道并非赖某亲生,可见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在签订协议书时已经成就的事实,故免除义务可以视为不附加条件,而按照协议约定此时还款义务免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蓝某称其不认可免除还款义务的条款,赖某称其不认可借款金额39.7万元,但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条款字面含义明确并不会产生歧义,双方签名确认可以视为已就借款金额和免除还款义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而不应仅选择对己方有利条款作权利主张。原审法院在认定借款协议和免除还款义务的效力时并无不当,珠海中院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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