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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读卖新闻》10月21日援引中日外交相关人士消息透露称,一名曾在中国广东省涉嫌参与大量贩卖毒品而被捕的日本男子,已于20日在中国被执行死刑。

报道称,该男子是在2011年被中方判处死刑的。自2015年6月以来,在中国被执行死刑的日本人已经达到7人。

该男子被认为曾经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市涉嫌贩毒被抓,警方从该男子处缴获的毒品达到8公斤之多。

报道说,有关执行死刑的消息,中方已经告知日本驻广州总领馆。日本驻华大使馆还就此向中方表达了“高度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制贩毒品的量刑有着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此外,《刑法》还规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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