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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18个市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并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试点,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扩大到三年刑期以下的各类案件。此前,这18个市已经试行了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昨天,最高法、最高检提请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此项试点。

□看点

鼓励自愿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在昨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速裁程序试点很有必要,成效明显,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试点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周强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周强说,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可用速裁程序案件扩至三年以下刑期

周强表示,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依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在纳入试点的城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速裁程序从稳妥审慎的角度考虑,此前对试点案件范围限制较严,主要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各地普遍反映,案件范围相对偏窄,不利于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制度优势。

据周强介绍,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总结了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刑期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限已满,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试点地区

拟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进行试点。

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为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时间。

数据分析

法官年均结案数比非试点多60件

截至2016年6月3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217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速裁案件56420件58500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540件54572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

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年结案数为214.86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多59.66件。试点法院、检察院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案多人少”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速裁案抗诉率仅为万分之一

据统计,速裁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人民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5%,比简易程序高65.04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6.05%,比简易程序高41.22个百分点。

全部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2.01%,检察机关抗诉率仅为0.0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零,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个百分点,比全部刑事案件低9.52个百分点。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经对参与试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被告人共1064人进行问卷调查,绝大多数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表示满意,其中被告人满意度达97.69%。

□释疑

1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哪些人?

自愿认罪且同意量刑者

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2如何确保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从宽处罚”应听取嫌疑人意见

周强介绍,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试点方案规范审前程序,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3同意速裁可减轻多少刑期?

基准刑的10%至30%

最高法、最高检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在此前实施的速裁程序试点中,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探索构建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乃至刑罚执行,对认罪认罚的轻

微刑事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将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确定为独立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充分体现量刑激励。

4如何防止无辜者受追究?

看守所设法援值班律师

周强介绍,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

试点方案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5如何防止权钱交易放纵罪犯?

对徇私枉法者追究刑责

试点方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周强表示,对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情形,试点方案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

另外,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

周强还介绍说,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审议意见

建立追踪机制强化办案责任

李连宁委员提出,当事人认罪认罚,办案人员有可能就不再尽心尽力去查办案件、收集证据,导致办案有惰性,甚至办案体系从重证据转到重口供的导向上去。

张苹英代表也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可能会令嫌疑人避重就轻,隐瞒罪行,瞒天过海;让办案人员形成重口供而轻证据的倾向。建议对这类案件判决建立登记和追踪机制,既可以对被告是不是真实认罪产生威慑力,另外,也对办案人员有一个更加强化责任的作用。

刘德培委员认为,对于可能出现的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二进宫”甚至“多进宫”现象,应该设置惩罚措施。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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