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云霄法院宣告一起婚姻无效案。
李某文与张某妹于2009年11月16日在诏安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李某文发现张某妹与他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于2015年3月26日向云霄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妹于2008年9月9日已在广东省饶平县樟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与张某海办理结婚登记。为此,李某文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其与张某妹婚姻无效。经查,李某文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以自愿与张某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张某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5月13日,法院依法作出不准张某海与张某妹离婚的判决。
云霄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文与张某妹虽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但两人在结婚登记时,张某妹与张某海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张某妹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文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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