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得烂醉如泥,拖女服务员欲行奸。10月22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汪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25000元。
3月29日凌晨1时,汪某在市区延安北路一家饭店四楼喝完酒,走路踉跄,一副醉态。因回不了家,该饭店的一名保安安排其入住604房间。
汪某去604房间时,在电梯口遇到要下班的服务员朱某,心生邪念,将她强行拉进电梯,并拖进604房间,采取暴力按压在地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极力反抗,且汪某因酒力的作用力气不是很大,从而使朱某有机会打电话给前来接其下班的男友伍某。之后伍某和保安冲进房间,保安将辣椒水喷到汪某的脸上,使其强奸企图未能得逞。
经法医鉴定:朱某颈部正中处散在性皮下出血5×5厘米,右手前臂中下段青紫1.5×0.5厘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汪某供述当时酒醉了,不知自己在干什么。然而,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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