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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议工作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congyi@ 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

第三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㈡如实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

㈢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供消费者查询,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㈣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本市禁止、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定,由消费者签名后纳入销售台账;

㈤提供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六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检查,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销售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㈡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㈢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更换、退货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十日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处理。

第九条 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本规定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有电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且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两轮电动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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