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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了酒,骑着电动车载人、闯红灯,与一辆小轿车撞上后,他还以为只是一起小事故。该男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

前日,湖里交警大队通报称,本月电动车交通事故较上月有所上升,甚至有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电动车与小轿车碰撞

蒋某今年30岁,最近来到厦门,准备和朋友合伙开一家小吃店。

2月29日凌晨1点多,蒋某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骑着一辆电动车,后座带着朋友,一起回小吃店。电动车经过吕岭路云顶中路路口时,车身右侧与沿着云顶中路直行的一辆小轿车碰撞。

小轿车左前保险杠凹陷,前挡风玻璃碎裂;电动车摔倒在地,蒋某受伤较轻,但他的朋友脚掌骨折。

小轿车车主为此报了警,湖里交警大队的交警赶到现场勘查,发现蒋某属于酒后驾车,随即带他到医院进行抽血酒测,检测值为90.16mg/100ml,属醉酒驾车。

交警将事故双方的车辆暂扣,并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交警调阅监控录像,发现蒋某经过事发路口时,无视交通规则,闯了红灯。

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当日上午10点多,蒋某主动到湖里交警大队接受警方询问。交警也对蒋某事发时驾驶的电动车送到市质检部门检测。

经过检测,蒋某所骑的电动车按照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蒋某万万没想到,他因为涉危险驾驶罪,当天就被警方刑拘。

据处理此案的交警介绍说,蒋某一直不理解,他只不过骑着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小事故,为何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交警解释说,蒋某所骑的电动车是“电动摩托车”或称“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对此有国家标准;其次,蒋某酒后驾驶,酒测值已经超过醉驾标准;第三,蒋某所骑的车辆未挂牌,他自己也没有驾驶的相关证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因此,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提醒】

  电动车

  不都是非机动车

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在交通参与中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车行为。

根据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由此可见,超过一定标准的电动车也会被划入机动车范畴,虽然外观与非机动车差别不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标准不同。据交警介绍,不少电动车驾驶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未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不懂或者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事故多发,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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