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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教师编制紧缺问题,保障教学需要,我市首次出台《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年秋季起,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就可以招聘编外合同教师!

我市今秋起将允许招聘编外合同教师

根据文件,编外合同教师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教师资格、学历、学位、职称、专业及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或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聘用。

具体聘用办法上,我市将对当年参加公办教师招聘考试的落聘人员进行公开招聘,按照参加《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择优聘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人事代理。用人单位和编外合同教师自聘用之月起签订劳动合同书。教育主管部门将参照相关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加强日常管理,尤其是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及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编外编内同工同酬 评优评先享同等权利

待遇方面,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原则上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行发放使用。用人单位要为编外合同教师统一办理五险一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交,相应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编外合同教师在请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连续任教5年以上 编内招聘时优先录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直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连续任教5年及以上的编外合同教师,符合招聘条件的,经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在参加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考试时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附全文

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

为解决教师编制紧缺问题,规范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管理,保障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聘用编外合同教师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二、聘用原则

(一)择优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不断创新聘用方式,提升聘用质量。

(二)能进能出原则。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三)尊重人才原则。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保证编外合同教师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编外合同教师自主择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三、编外合同教师聘用

(一)编外合同教师聘用人数审核

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或在编制无法调剂保障的情况下,由编制部门核定教职工人员规模控制数,各学校可在规模控制数内聘用编外合同教师。聘用编外合同教师数量经市教育局审核,市编办核准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编外合同教师资格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教师资格、学历、学位、职称、专业及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或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聘用。

(三)考核聘用办法

在可聘用编外合同教师数量内,对当年参加公办教师招聘考试的落聘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并按照参加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择优聘用。

经考核、体检等环节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人事代理。

(四)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教师自聘用之月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编外合同教师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与编外合同教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五)编外合同教师日常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参照相关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编外合同教师的日常管理,尤其是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学历层次、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完善编外合同教师队伍结构,切实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整体素质。

用人单位要加强编外合同教师的考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实行滚动管理。编外合同教师学年度考核按本单位制定的编外合同教师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及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约定事项执行,相关条款体现于劳动合同中。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允许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编外合同教师解除劳动合同。在学校在校生规模大幅下降或减编控编政策有所调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需保留部分编外合同教师的用人单位,应按制定的编外合同教师考核办法实行学年度量化考核,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对象。

在考核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聘用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各单位在聘用编外合同教师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审批编外合同教师请假,或者私自借用编外合同教师等行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以及经办人员责任。

四、编外合同教师待遇

(一)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原则上与编内教师同工同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行发放使用。

(二)用人单位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编外合同教师统一办理“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切实落实编外合同教师的社会福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交,相应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为解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解聘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自行按规定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四)编外合同教师在请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公办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在市直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连续任教5年及以上的编外合同教师,符合招聘条件的,经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在参加市直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考试时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县(市、区)在统筹调配各校师资余缺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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