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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办酒厂,不料不到半年就因经营意见不合闹退伙,于是三人签订酒厂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却迟迟不肯支付股金。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温某诉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吴某向温某支付欠款26422元,并支付违约损失。

2014年5月,温某与吴某合伙经营客家米酒厂,因资金不足,吸引案外人丘某入伙。2014年10月,三人经营意见不合,温某和丘某与吴某形成酒厂股权转让意向,温某及丘某将股权份额转与吴某,温某作为酒厂工人继续在酒厂上班。2014年12月,温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发生纠纷,双方签订合同正式解除合伙关系,合同约定吴某给付温某退股款26422元,超期给付则补偿温某股金利息15%。但温某多次催要,吴某拒不支付,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酒厂,原告在退伙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股权份额转让给被告,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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