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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6日讯 (海都记者 朱美芳)2016年6月10日中午,在闽侯县一家超市内的鱼肉区,消费者林先生选购商品时,不慎摔成十级伤残,但双方就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等问题,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近日,闽侯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应当赔偿林先生13万多元。

据了解,林先生家庭十分困难。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其经营场所的鱼肉区未及时清理积水,也未设置防滑设施及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林先生不慎摔倒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林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超市购物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超市应对本起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04665.95元,扣除已垫付的68666.74元,还应支付135999.21元。

此案由福州市消委会提供法律援助。本案中的一个焦点是,消费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种标准?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林先生是个农民,系闽侯上街镇户口,但当地已纳入城市管理的范围,故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在判决时认为,鉴于林先生提供了相应的户籍信息以及失地农民证明,故法院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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