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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判决生效拒不还车 福州一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海峡网7月19日讯(东南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毛岚岚 胡丽丽)借了别人的豪车不还,法院判决令其归还仍无动于衷,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据了解,2013年6月25日,肖某向张某借走了一辆奔驰牌汽车,到约定归还期限,张某多次催讨,但肖某均推三阻四拒不归还,鼓楼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小车。判决生效后,2016年2月张某到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向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敦促履行通知书后,肖某依旧置若罔闻。2018年3月5日,肖某接到了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开着豪车的他顿时慌张了,连忙主动投案并交还小车。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车辆交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鼓楼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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