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海峡网7月5日讯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春发)2017年12月,史女士报名参加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旅行,后因个人旅游签证遭到拒签,无法按计划前往目的地。史女士要求旅行社予以全额退款,遭到拒绝,于是向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寻求帮助。

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告诉史女士,因旅游者提供签证材料存在问题(未能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隐瞒以往境外滞留记录或提供的个人财力信息不佳等)导致签证被拒,旅游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扣除已产生费用后应将未产生费用退还旅游者。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应提供已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明,方能扣除相关损失。

 □案例点睛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2)》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产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黄仙妹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三争三领赛风采·健康生活向未来”20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