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记6分、处150元罚款。
福州市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排名前十路口清单
编号 违法地址 1 西园路与三环辅路口东向 2 南台路城南名苑北往南 3 湖东路金泉路西往东 4 二环路梅峰支路南往北 5 象山隧道北侧 6 二环路屏西路西往东 7 上藤路观井路口东向 8 树汤路湖东路口东侧 9 梅亭路梁厝路口东向 10 南江滨大道闽江桥下路口西向
在福州常见的各种信号灯组合应该如何通行呢~
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下
1、只设置一组机动车信号灯。左转和直行车辆都须根据该信号灯的红、黄和绿信号指示通行。该信号灯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但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依次停车等候,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通行。
2、组合设置一组机动车信号灯(全屏灯)和一组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左转箭头灯)。设置该信号灯组合方式必须有专用左转车道,左转车辆和直行车辆分别根据左转灯和全屏灯的红、黄和绿信号指示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组合设置一组机动车信号灯和一组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该信号灯组合方式必须有专用右转车道,左转车辆和直行车辆根据全屏灯的红、黄和绿信号指示通行,右转车辆根据右转箭头灯的红、黄和绿信号指示通行。
4、组合设置一组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一组机动车信号灯(或一组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和一组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该信号灯组合方式必须有专用左转车道和专用右转车道,左转、直行和右转车辆分别根据左转箭头灯、全屏灯和右转箭头灯的红、黄和绿信号指示通行。
5、方向指示信号灯可以实行调控灭灯。当箭头灯灭灯时,信号灯排列方式即发生变化,车辆按照箭头灯灭灯后的信号灯排列方式对应通行。
例如:右转箭头灯灭灯,右转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即可以不受信号灯控制通行。
榕警君提醒各位驾驶人,闯红灯是最为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让我们共同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行车,一同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公共出行环境。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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