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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将从下月1日起施行,规定我省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农用地土壤环境分三级管理

《办法》要求,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我省将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污染单位个人须负责修复

《办法》提出,省政府将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八种行为可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

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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