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从1月1日起,我省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特殊门诊和住院政策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最高补助90%。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日前,《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出台,确保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去年8月,我省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在科学确定对象范围、费用范围、救助标准,实施分类、分档救助的基础上,对医疗救助的实施流程重新定位、设计、整合、优化,明确操作流程、实施路径、职责分工。并特别明确了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行动态筛查与个人申请相结合方式,全方位、全流程对医疗救助的各环节进行规范统一。此外,进一步明确了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推送的标准及程序。
据悉,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五类人员: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细则》规定,第一类至第四类人员实行依名单按规定救助,无须另外申请。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2020年以来,全省财政每年投入超9亿元用于全省城乡医疗救助。今年起,我省分5档对救助对象特殊门诊和住院政策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救助。对第一类、二三类、四类、五类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其特殊门诊和住院政策内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省财政分别按照90%、70%、60%、50%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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