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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获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于4月18日印发了《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对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通知,对举报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至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30万元。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热线、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591-83222311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等等。(记者 郑瑞洋)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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