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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1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昨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现行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2年、2012年两次修订。它的制定和实施,对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的制定时间比较早,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环保、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在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新任务还有差距,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通过条例修订,将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好制度、好经验、好做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可以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三线一单”等重大决策部署,《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中拟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将“三线一单”制度成果上升为法规条款。

(草案)拟规定加强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实行企业环境保护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此外,(草案)还提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森林、流域、海洋、湿地、耕地、草原、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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