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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实习生 金语萱)《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强化乡村人才支撑、乡村组织建设、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革命老区乡村振兴、促进沿海乡村发展等提出修改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带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支持和保护清单,保证产品质量并设立专属品牌。

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本土人才培养、专业人才、人才流动机制、科技特派员等多项强化乡村人才振兴措施。《条例(草案修改稿)》强调应当增加政府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且取公费教育等方式吸引医学院毕业生到乡村工作,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支持医师到乡村执业。其中,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农村或者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在关于促进革命老区乡村振兴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并改善革命老区人居环境,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打造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圈,推进红色旅游产业发展。在沿海乡村发展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强调开设海岛旅游业。大力发展海岛旅游、运动休闲、岛居民宿、文化创意、旅游电商等复合型旅游新业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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