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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22日从省医保局获悉,自20日起,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等5家公立医院住院将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政策。

DRG收付费是指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过程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遵循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福建扩大DRG收付费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全省推进医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福建继去年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首批3家医院进行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实践探索后,扩大住院DRG收付费改革试点范围。

据了解,此次扩大的5家试点医院,其收付费政策按照福建首批DRG收付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药品、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特殊另行收费耗材与服务除外),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据悉,省医保局本次还确定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第900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石狮市医院等7家三级综合公立医院纳入DRG收付费第三批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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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DRG收付费有哪些好处

实行“打包”收费政策

DRG收付费实行“打包”的收费政策,不会因为多开药、多检查增加医疗费用。患者出院时,医院提供住院的分类结算清单,将患者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另外收费的耗材、特殊医疗服务以及临床用血等分类体现出来。

兼顾患者多层次需求

按DRG收费标准实施“打包价”,不影响患者某些特殊的医疗需求,患者仍可自主选择部分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等。这些特殊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原有政策规定收费。这样在满足老百姓正常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又兼顾了少数患者的个性需求。

不设医保起付线

在实行DRG收付费管理的医院,参保人员发生的按DRG收费管理的费用,医保按该组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按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在设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不改变原有政策待遇

DRG收付费改革后,患者列入DRG收付费管理的费用和相应的医保耗材,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原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补助政策以及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的医疗费用等政策待遇不变。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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