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财政厅消息,近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对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开支范围、保障标准等进行明确。
省级人民监督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涉及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和劳务费。城际间交通费和常驻地以外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报销,其中,具有公职身份的人民监督员在常驻地以外参加办案监督的,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给予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非公职身份的人民监督员,给予劳务费补助,标准按常驻地和常驻地外、办案天数分两档给予补助。市、县可参考省级文件制定相应政策。(记者 王永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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