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种子条例》和《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这两部法规都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种子条例》通过将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合并立法,加强林木种子的管理规范;通过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农作物和林木种子选育、试验等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政府对品种选育、研发的支持力度;通过严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占用,明确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要求;通过建立品种审定制度、引种备案制度、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及认定制度,加强品种管理。
该《条例》还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有关问题,明确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加强对种子使用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销售的种子要符合标准,建立有关生产经营档案等;另一方面,对于种子使用者因种子不符合标准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还对赔偿额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提供了参照标准。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试验检测机构等五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首次在我省地方立法中明确,有利于解决五方主体第一责任人不明、权责不清等问题。
针对我省当前不少交通建设工程存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不足、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特别强调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规定建设单位对于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此外,该《条例》充分吸收我省改革创新中好的做法经验,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抽检工作可以合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该《条例》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人员涉及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等31种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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