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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全省多地开启“炙烤”模式,给户外以及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带来严峻“烤”验。

6日中午11时,记者来到中铁四局集团福州地铁5号线1号2工区农林大学站项目部工地,只见几个穿着短袖,露出黝黑手臂,脸上满是汗水的工人正准备吃饭。项目经理胡修玉介绍,目前该项目部管理人员76人,作业工人287人,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他们将上午上班时间调整为5点半到10点半,下午为3点到7点。“这个点不少工人已下班返回住地休息了。”

在施工现场的清凉棚内,记者在进门的显著位置见到企业为工人们准备的绿豆汤、防暑降温药品、矿泉水以及冰柜等。胡修玉说,这些东西,工人可以随时取用,冰柜内存放的冰棒每天发放两次。工地还设置两处休息室,配有空调、座椅等,便于工人降温、休息。

在休息室,记者见到了正在休息的司索工郭立武,他说自己的工种是在露天作业,虽然很辛苦,不过高温季每月都有600元高温津贴,让他感受到夏日“清凉”。另一名工友罗顺是信号工,工作场所是在地下狭长的洞穴里,气温虽不如地上高,但是空气不易流通,也闷热无比,每次完成工作都会流一身的汗。“工地不仅给我们宿舍安了空调,让我们晚上睡得安稳,还给我们发放高温补贴。工作环境好了,赚的钱也更多了,感觉日子很有奔头。”他说。

“与发放高温津贴相比,我们更注重的是在平时对工人的关怀。”胡修玉说,工地管理人员与工人基本上24小时在一起,为保证高温季节工人的伙食,项目部每月定期开展送清凉活动,给工人食堂送米、肉、油、西瓜、凉茶、绿豆、饮料等,让工人有家的感觉。

高温津贴是每位高温下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清凉权”,但也有一些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时偷工减料,或者用绿豆汤、十滴水这样的劳保用品来替代,或者把津贴和福利混为一谈;在有些单位,高温津贴甚至沦为“纸上津贴”。

为保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署各地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开展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等规定情况。

据了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深入企业、项目工地发放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宣传资料6900余份,检查用人单位(含在建工程项目)1936户次,督促79户用人单位补发高温津贴134.99万元。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要遵守有关规定,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同时呼吁劳动者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给工人发放防暑饮料、药品和发高温津贴是两码事,不能以前者代替后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如有发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可拨打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33,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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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1.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防暑降温饮料不可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余列江)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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