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文婧)记者8日获悉,新版《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本月起施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红十字会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明显变化。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将受到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方合力监管。未经授权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为了加强捐赠财产的信息公开,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条例还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了接收、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开展救助活动等9种情形下,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虚假信息等7种情形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如有违法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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