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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月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省委台港澳办、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两岸金融交流合作,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

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在我省前期推行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台湾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台资企业在台资企业聚集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标可以单列。

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的,可按照注册地扶持政策,获得新设机构入驻奖励、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等支持。同时,我省将积极支持在闽银行业机构为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支持在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台湾银行业机构开展转贷业务合作,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参与我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

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台湾金融人才在闽执业的,可享受当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台胞在我省金融机构申办信用卡的,将逐步实现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在闽台资小微企业、台湾“三农”主体可向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台资小微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在闽台资企业可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

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协同省内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容错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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