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福建省福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安委会出台《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福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突出预防性和全覆盖全过程责任管控,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在福州市两办已出台《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了该《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该《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细化国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国企负责人应当问责的情形、明确问责的种类和明确问责决定机关及程序等。
《暂行规定》明确,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国企负责人13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职责,主要有:健全组织机构、贯彻法规政策、落实“一岗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部署检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摸排管控、安全“三同时”、应急管理、企业标准化及责任保险、支持工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暂行规定》明确,国企负责人应当问责的情形分别是: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监管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组织协调不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负有领导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骗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等9种。
《暂行规定》明确问责的种类分别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问责决定机关及程序。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等措施,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应予以问责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问责线索,以及根据上级关于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问责调查,并依纪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处置。
此外,《暂行规定》还参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对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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