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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严顺龙)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费率维持8%不变。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方案要求,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将会减少,会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省人社厅表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至2018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762.65亿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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