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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3月27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海峡网记者 李牧晨 通讯员 刘君华)记者今日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出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的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福建交警整理出2019年2月份发生的14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法,分析事故原因,避免同类事件、事故再次发生,让交通更安全。

交警总队表示,这些相关案例都值得我们去警醒。从典型案例统计中发现,酒驾、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逆向行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酒驾整治进行时,又有司机落网了】

1、2019年2月6日上午,惠安交警大队螺城中队在国道324线惠安汽车东站执勤时,拦查到一辆大型客车,该车驾驶员刘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刘某承认5日晚和朋友喝了不少的酒,本以为睡一觉就没事,未曾想体内酒精未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刘某处罚款5000元,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2、2019年2月18日23时44分许,南平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在宁上高速(闽)政和出入口执勤时,拦查到一辆闽HW7**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86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经调查,当晚22时许,周某某与朋友夜宵喝了2瓶左右啤酒。大约23时左右,因宋某某找不到车,周某某便答应开车送她去南平,在政和高速收费站入口准备取卡时被查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目前,周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2019年2月20日21时30分许,寿宁一男子李某到芹洋乡政府投案自首,称半小时前在该乡富宁街路上撞到不明物体。民警将李某带到芹洋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7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民警调取监控后还原了事故真相。2月20日20时58分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35国道从寿宁县芹洋乡开往鳌阳镇方向,途经富宁街100号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刘某后逃逸,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准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2019年2月19日0时16分,宁德直属一大队洋中中队民警联合飞鸾中队在富春路万达段涉卡检查酒驾车辆,一辆闽J89**B号小车被交警拦查,驾驶员柯某经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柯某谎称午饭喝了几杯茅台酒,没想过数小时还存在酒驾行为。随后,一辆闽JLW**3号小型汽车在执勤点前突然刹车,非常可疑,民警便上前将其拦截,发现该车驾驶人林某身上散发浓重酒味,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76mg/100ml。林某谎称晚上朋友聚会喝了5、6瓶啤酒,抱着夜深无查的侥幸心理,不想被逮个正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柯某、林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觉感官和判断能力下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

【超员 生命无法承受之重】

5、2019年2月10日22时,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在福清镜洋收费站拦获一辆闽AR5**Z小型普通客车。经调查,存在严重超员违法行为,驾驶员薛某将车内座椅拆装,该车核载7人,实载19人,超载27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薛某驾车超员、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700元,记6分。

6、2019年2月7日下午15时50分,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在厦漳大桥收费站拦获一辆闽EY6**2公路营运客车。经调查,该车存在超员的违法行为,实载62人,核载55人,超员7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驾驶公路营运客车超员未达20%的违法行为处罚300元,记6分,并对超员乘客进行卸载转运。

7、2019年2月22日上午11时17分许,陈某某驾驶闽BV5**6号中型客车,行至国道324线莆田涵江区江口备战桥路段时,被涵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调查,该车辆核载19人,实载22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陈某某实施公路客运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违法行为,处罚款300元,记6分。

8、2019年2月10日下午14时40分许,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京台高速B道1818Km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面包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且车顶上载满行李。民警拦截发现车内载满乘客,涉嫌超员。经现场清点,该车核载7人,实载10人,超员42%。经调查,该车由江西贵溪开往泉州,经询问,驾驶员按每人260元收取车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机动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记12分。同时,将驾驶员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移至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法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车辆超员或超载不仅加重车身、降低车辆安全性能,而且由于车内拥挤,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乘客逃生难度,极易导致伤亡人数增大。

【胆大!持C1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

9、2019年2月16日14时许,龙岩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厦蓉闽赣省际检查站执勤时,拦查一辆车号豫AX5**1号的嫌疑大型客车。经调查,该车驾驶员提供的名字“王某东”的A1A2驾驶证字体异常,且照片与系统登记照片不一致,存在伪造嫌疑。经比对查明,该驾驶员真实名刘某东,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其出示的大客车驾驶证系伪造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刘某东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汽车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处罚款3520元,记25分,行政拘留20日。

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故意逃避监管和处罚,主观恶意大,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必严处,切莫侥幸。

【高速公路违停、倒车,别拿生命当儿戏】

10、2019年2月13日0时45分,任某某驾驶闽DJ1**2号小型汽车,在厦蓉高速B线159KM+950M京源口大桥分离点,因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违法停车,与崔某驾驶的闽D97**0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任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因错过了分离点,在行车道停车查看,造成两车追尾的事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11、2019年2月21日13时0分,林某某驾驶浙L****3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行驶至闽浙省际收费站(福鼎境内)时,倒车时碰撞杨某某驾驶的浙C****E号轻型普通货车,致浙C****E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林某某不按规定倒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交警提示】高速公路是单向全封闭快速通行道路,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十分危险,后车速度快避让不及,极易导致车毁人亡事故。临近高速路口,应提前观察指路标志,一旦下错出口,应继续向前行驶,先出后再上高速。

【3起超速案例】

12、2019年2月8日8时20分许,赖某明驾驶闽GPU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三明市清流县出发往泉州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B道216km+200m路段(永安市境内)时,碰撞道路右侧波形护栏,造成闽GPU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林某涵当场死亡,乘车人易某珍、童某凯2人受伤的事故。经调查,驾驶人赖某明雨天驾驶车辆行至事故路段,事发时行驶速度介于141km/h至144km/h之间,该路段小型客车限速100km/h,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赖某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13、2019年2月20日11时,安某驾驶贵D87**3号小型轿车,从贵州出发计划前往宁德市屏南县务工,车内另有包括其父亲安某荣、女友冉某等在内的5人(超员1人)。旅途中,车辆均由安某驾驶,且未按规定停车休息。经过23小时的连续驾驶后,2月21日10时5分许,途经宁光高速(下行)220km+600m处(光泽县境内),车辆碰撞道路中央分隔带开口部护栏,造成车内乘员安某荣当场死亡、冉某送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安某、鳌某某、安某才、樊某某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安某过度疲劳却仍继续驾驶车辆,且在雨天天气条件下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行驶速度约为134km/h,该路段限速100 km/h,遇车辆晃动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安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4、2019年2月7日,李某生带着自己11岁的儿子李某杰,驾车从邵武出发,准备返回工作地浙江诸暨。15时50分许,李某生驾驶浙DL2**2号小型轿车沿浦建高速、京台高速往浦城县方向行驶,途经京台高速(下行)1607km+630m处(浦城境内)时,由于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碰撞道路右侧波形梁钢护栏,造成李某生当场死亡,车内乘员李某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该车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行驶速度约为113 km/h到123km/h之间,该路段限速110km/h,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生承担本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交警提示】超速行驶是高速公路上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恶性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超速的危险不言而喻,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将车辆停止,造成的事故就是车毁人亡。

责任编辑:李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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