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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2月1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海峡网记者 李牧晨 通讯员 刘君华)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宣传交通严管措施,曝光交通陋习,提升群众文明交通素养,福建交警今日曝光了10起值得反思的典型交通违法、事故案例,其中包括酒驾醉驾、肇事逃逸、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车辆超员、闯红灯、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和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等,其目的在于通过以案说法,分析事故原因,避免同类事件、事故再次发生,让交通更安全。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酒驾、醉驾】

1、2018年11月16日20时48分,吴某某驾驶闽FRH**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厦蓉高速公路B线178KM施工布控路段时,碰撞布控防撞砂桶后驶离,又在B线166KM+300M处再次碰撞路左波形护栏,最终停于厦蓉高速B线162KM+520M处应急车道。民警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发现驾驶人吴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涉嫌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吴某某当天与妻子吵架,心情不佳,在家喝了一瓶白酒,酒后独自一人驾车从连城出发前往厦门,不料在半路酒劲上头,接连发生碰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吴某某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将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2018年11月4日16时58分,龙海市交警大队九湖中队民警在省道西港线250KM+50M路段,查获闽EB4**6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某存在未戴安全头盔、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此外,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45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处罚款21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觉感官和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切记喝酒不开车,永远不侥幸。

【肇事逃逸、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

3、2018年11月3日21时56分许,郑某某无证驾驶闽E82**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漳州同城大道连接线路段,碰撞前方同向由方某某驾驶的闽ECR**7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弃车逃逸,并指使林某某到肇事现场企图冒名顶替,被龙海市交警大队查获。郑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4、2018年11月24日16时40分许,漳州高速交警五大队筹备组民警在福诏高速闽粤收费站口执勤时,在拦查一台粤W67**2号小型轿车时,发现驾驶人赵某某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交通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赵某某处行政拘留8日,罚款1500元。

5、2018年11月22日 16时50许,龙岩高速交警一大队民警在龙岩站口执勤时,根据预警提示,拦截一辆闽FXZ**2超期未检轿车,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一张名为傅某某的驾驶证,照片有更换明显痕迹。经调查询问,驾驶员林某某承认其出示的驾驶证是把自己的照片贴在傅某某的驾驶证上,其行为涉嫌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汽车、车辆未年检等3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7日,罚款3520元,扣留机动车、收缴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车辆超员、闯红灯】

6、2018年11月12日17时许,长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人民路永辉超市路口发现一辆面包车形迹可疑,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 10人,超员43% 。民警随即协调车辆将超员的农民工进行安全转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记6分。

7、2018年11月13日16时许,蒋某驾驶电动车载着儿子到幼儿园接两个女儿放学回家途中,经过晋江市鞋都路与西滨街交叉灯控路口时,闯红灯穿过车流直接行至正在停车等候通行的大货车车头前。因视觉盲区,货车司机未能看到车头前的电动车,绿灯起步前行时碰撞碾压电动车,事故造成蒋某及其三名子女轻微挫伤。经查实,蒋某驾驶电动车存在闯红灯、超员和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法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类机动车载人超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交警提示】车辆装载超员车内拥挤,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加大乘客逃生难度,加剧人员伤亡。不闯红灯是最基本的交通素养,预防事故请从自身做起。

【高速公路倒车】

8、2018年11月20日中午,刘某驾驶闽DMP**6号小型汽车,从晋江上高速去德化,但由于开小差错过德化高速出口,趁四下没人在高速上倒车欲返回德化出口,被泉州高速交警的”天眼”视频监控逮个正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刘某处罚款200元,记12分。

法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交警提示】高速公路是单向全封闭快速通行道路,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十分危险,极易导致事故发生。高速公路行车应注意观察指路标志,一旦错过出口应继续前行,在下一出口,先出后上高速。

分心驾驶

9、2018年11月14日8时55分许,刘某驾驶渝A85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厦高速尤溪段B道36公里500米(山连1号隧道内)时,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闽GH09**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系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刘某处罚款200元,记2分。

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警提示】分心驾驶导致驾驶人注意力分散后,反应滞后,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未按规定使用灯光

10、2018年11月4日4时30分许,卢某某驾驶闽D99**9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京台高速浦城段上行1572公里(京台高速仙阳收费站),因在恶劣天气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导致车辆碰撞道路中央护栏。造成闽D99**9号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卢某某处以警告,记1分。

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遇有雾、雪、雨、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交警提示】能见度低天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开启雾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保持安全车距行驶。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表示,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在加大对酒驾醉驾、车辆超员、闯红灯、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假牌套牌、超限超载和高速公路违法倒车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责任编辑:李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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