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现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严格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类别执行,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二、继续教育应以现场集中授课的方式为主,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业务的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如采用远程网络教育方式,在国家未明确规定之前,暂按集中授课的学时不得少于本次培训总学时50%的规定执行。
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具有承担所有专业类别培训的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进行培训,不得搞选择性培训。按要求填报本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基本信息汇总表》以及上一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和省注册中心(2018年度的相关材料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如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四、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在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向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如实填写本次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学时、成绩等信息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省注册中心联系人:黄国滨,电话:0591-87815651。
附件:1.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表
2.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基本信息汇总表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情况汇总表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样式)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1
责任编辑: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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