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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车辆停放收益归谁所有?

小区维修资金用在哪儿?

停车位卖、租各多少要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服务争议该找谁?

这些问题关乎每个小区业主的权益!

正在征求你的意见!

85条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你看了么,有没意见?

记者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5条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你看了么,有没意见?

近年来,我省物业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呈现出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判决率高、调解难度大等特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的物业投诉数量更是居高不下。各级人大代表有关物业服务管理的议案、建议比较集中,反映了社会的普遍关切。

为此,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力求通过立法来破解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并于去年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于今年5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修改稿共七章85条,其中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发起准备、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形式、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收费、业主违规行为处理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题、紧急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共收益归属车辆、停放收益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物业管理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既符合实际、又大胆创新的设计和安排,是此次修订的特色。”

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意见建议,在8月17日之前,可寄信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591-87600299、0591—88522396;传真:0591—87500017;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50001。

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原则】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部门、街道、村居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意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表彰奖励】  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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