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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醇基液体燃料

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醇基液体燃料(俗称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新型燃料,闪点低于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餐饮、酒店等行业使用醇基燃料安全隐患突出。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7〕4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自即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排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场所醇基燃料供应、运输和使用安全隐患;督促醇基燃料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行为,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醇基燃料企业,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生产经营环节

醇基燃料生产、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未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

(二)运输配送环节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醇基燃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醇基燃料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的。

(三)使用环节

醇基燃料储存条件及输送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经营场所。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负责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醇基燃料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四)商务部门按照《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4号)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餐饮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

(六)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

(七)教育、卫计、体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厨房、食堂使用醇基燃料进行安全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17年7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6月上旬)。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醇基燃料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深入醇基燃料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办,联系人:陈丽珠,0591-87557267(带传真),13774569077,电子邮件:fjajjgsc@126,com。

(三)督查检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省政府安办将结合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把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作为关系城市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严禁向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非法运输车辆销售、装卸醇基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的运输工作;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采取突击检查、拉网排查、重点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深入醇基燃料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厂房、仓库、工地、城乡结合部等易隐藏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燃料的重点区域,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运输醇基燃料等重点环节,人口密集场所、繁华商业区使用醇基燃料的小餐饮、酒店以及机关、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力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力度,密切合作,协同配合,并将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醇基燃料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醇基燃料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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