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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发布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投诉网店侵权

如何举证有效

【案情】专利权人衡艺公司向阿里巴巴投诉,其网站平台上的网店顺意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阿里巴巴回函称,网络投诉还需提供侵权比对文件。法院认为,衡艺公司未按要求补齐材料,应当认定其投诉通知无效;阿里巴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专利权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的投诉通知应当具备的要件作出规范,从而提高投诉质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同业“搭便车”

属不正当竞争

【案情】天福公司总裁李瑞河在茶业经营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漳浦“飘香四海茗茶店”经营者刘建致在其销售的茶叶上使用“李瑞河”标识,店招和小货车上均挂有 “李瑞河茗茶”广告牌。法院认为,刘建致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评析】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不当运用自然人姓名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予以规制,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未经许可“傍名牌”

APP程序构侵权

【案情】 “参考消息”是参考消息报社的注册商标,曾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博瑞公司在其安卓市场平台提供名为“参考消息”的APP手机应用程序,下载热度达到13.22万。法院认为,博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参考消息报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评析】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手机应用市场提供商在提供APP软件下载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运用举证妨害规则

加重侵权损害赔偿

【案情】科程公司和徐智慧是“电热水壶的密封结构”的发明专利权人。科程公司起诉好伙伴公司生产的玻璃电热水壶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公证保全了证据。虽然好伙伴公司拒不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证据,但法院参考其海关出口电热水壶的数据、国内销售情节等因素,酌定其因侵权获利赔偿3000万元。

【评析】本案运用举证妨害证据规则,加大对被控侵权人不诚信诉讼的惩处力度,有效彰显“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技术功能决定外观特征

不算侵权

【案情】美途公司是“雨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一种雨刷风压护套”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起诉鑫美公司生产的雨刷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认为,鑫美公司雨刷的基座和护套是为实现“风压”功能而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比对时不予考虑,故判决驳回美途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当事人同时申请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该外观特征只是为了实现技术功能而设计,并非专利法所称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故在侵权比对时不应予以考虑。

发挥商会作用

促成案件调解

【案情】轻出公司是“三角牌+三角图形+TRIANGLE”和“三角牌”注册商标权人。经过50多年的连续使用,上述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石狮市280家便利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轻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泉州市法院与永春湖洋商会协作,促成240家被告和轻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评析】该系列案件的调解,充分挖掘了行业协会在司法能动方面的功能,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进行了警示教育,又稳定了社会。

依据“全面覆盖”原则

未安装部件亦侵权

【案情】佳能公司是“多头圆柱形石材仿形机”的发明专利权人,起诉谢之公司生产、闽龙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虽未安装切削刀具,但加工仿形石材在进行切割步骤时,被控侵权产品的夹持件上必须安装切割工具。故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评析】本案的裁判,是对专利侵权比对中“全面覆盖”原则的一定程度的探索和扩充,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专利侵权比对中的“全面覆盖”原则。

无效裁定尚未生效

仍可合理使用商标

【案情】萨瓦福吉公司将注册商标“ECFIRMAN”“SUM”授权给森威公司使用,森威公司委托艺林公司在大型户外广告牌上发布“SUM ECFIRMAN”等标识。萨瓦福吉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法院认为,森威公司在无效裁定生效前合理使用授权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评析】本案在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行政判决生效前,对商标被许可人的无过错使用行为作出判定,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保护及注册商标的公示性及稳定性有一定积极意义。

国内已有版权登记

进口商标需另举证

【案情】江道济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作品《圣牛士图标》进行登记,授权给杰诗宝公司使用。杰诗宝公司的葡萄酒广告及标贴均显示西班牙进口,而酩涛公司销售的贴有“圣牛士”图标的葡萄酒也从西班牙进口。杰诗宝公司起诉酩涛公司侵犯其著作财产权。法院认为,杰诗宝公司没有提供委托生产合同或涉案图标的创作底稿,其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评析】本案当事人虽然在国内对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但当该作品最早使用于进口商品时,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当事人即为作者。本案对于进口商品标贴图案的著作权权属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无证销售假药和药品

单位及责任人同犯法

【案情】周春望、郑咏明成立的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假药300多万元、药品20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

【评析】本案系严重侵害药品安全领域、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于维护药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标本示范作用。(闵凌欣 郭斌)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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