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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月31日在福州举行,当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据了解,此条例是福建省首次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条例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将福建的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也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对涉台、涉侨文物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台湾事务、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组织认定。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注重其文化内涵,加强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为了加强“活态保护”,条例要求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鼓励其依据保护要求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政府采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等。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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