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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如何确保将每一分该花在教育上的钱都花在教育上?如何确保教育教学能沿着真正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向前行?如何确保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有序流动,让教育相对薄弱地区的孩子也能享受到优秀教师的教学和指导……

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正在召开的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已经是该条例提交三审。教育督导任重而道远,上述的一系列问题将随着《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实施,步履迈得更加坚毅,从而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让教育公平、科学发展。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督学人员作了细化规定,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其中明确,兼职督学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任期内具有专职督学同等职权。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指出,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不虚构事实,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督学身份牟取私利。

为保证教育督导公正、公平,督学人员是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或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等情形时,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教育督导机构可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督导事项包括教育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的配备、待遇、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包括学校自主办学和民主管理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学校招生、课程实施、安全、健康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等七方面。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实施综合督导的时间、实施经常性督导的次数也作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督学应当根据需要对责任区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二次。

实施教育督导的方式也有明确规定,可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也可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以及参加有关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还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此外,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学校实施督导,应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区单位、相关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主动将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公示在责任区内学校的显著位置,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等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应。督学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个责任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座谈会。

为提高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督导结果运用作了细化,以强化督导作用。条例同时对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法规的处理,也作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福建已于1987年恢复并逐步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省、市、县(区)三级先后成立了教育督导机构。但福建教育督导活动中还存在机构不健全、行为不够规范、督导报告运用不够有力等问题,这一法规将填补福建在教育督导方面缺少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空白。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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