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也能“穿越时空”,听起来不可思议,却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了,还引发一个民事案件。寿宁县村民阿旦(化名)通过签订落款时间“倒退”了2年的虚假承包合同,向小竹(化名)索赔28600元。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后,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经法院再审后,民事案件获得改判。
果园被烧毁索赔无果 制作“穿越合同”拿到2万
据了解,2008年2月,寿宁县某乡村民小竹(化名)因失火导致同村阿四(化名)种植的果园被烧毁。案发后,阿四向小竹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2008年6月份,阿旦(化名)得知后,以帮助阿四索赔为由,和阿四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008年6月签订的合同,就在二人商议中“穿越”到了2006年。
2014年1月19日,阿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竹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交了其和阿四签订的虚假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同日,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阿旦和小竹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竹方赔偿阿旦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
“穿越合同”真面目被揭穿 法院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阿旦虚假诉讼的行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2016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阿旦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原审原告阿四因犯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近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阿旦的诉讼请求。
对此,承办检察官提醒,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持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莫要虚假诉讼,最终害人害己。
■检察官说>>>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通过签订“穿越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民间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一般包含的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虚假诉讼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据检察官介绍,一是承担民事责任。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承担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做出了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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