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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一是明确赡养义务。 赡养人看望问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亲情慰藉,针对目前存在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条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二是明确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和住房的权益,特别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条例规定,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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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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