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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首部系统规范国防动员工作法规出台

海峡网9月24日讯(通讯员 肖芳菲 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叔叔,这里面有涉及盗挖国防光缆行为的相关规定么?”“有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9月17日,在龙岩市举办的第16个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现场,龙岩军分区政治部干事正在为青少年解读即将实施的《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据悉,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配套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实际举措,也是我省首部系统规范国防动员工作的法规。

据悉,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共9章55条,重点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组织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履行的国防动员义务,预备役和国防勤务人员的权益保障,各类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 

突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理念,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除在总则对军民融合作出相关明确外,也在基础设施和重要产品贯彻军事需求、预备役人员储备、战争灾害预防和常态化应急队伍建设等方面,突出体现了军民融合理念。

此外,我省还首次从立法层面对海上动员力量建设进行了细化。比如,根据条例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涉海企业事业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电磁等领域发展测绘导航、搜救打捞等海上新质动员力量。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的相关权益保障问题。“以往,偶尔会有预备役士兵因参训导致部分福利待遇落空,因为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协调起来不够硬气。”我省国动委综合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处理此类问题有了法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预备役和国防勤务人员的权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的收入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否则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省国动委正指导各地研究出台实施办法,并通过组织学习贯彻条例集训,邀请国防教育讲师团巡回宣讲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解读相关条款,讲清重要意义,强调法规红线,确保国防动员依法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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