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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7月4日讯(记者 张秀冰) 记者昨日获悉,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我省要求,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利用既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广场、住宅小区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鼓励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新建商业、办公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其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二分之一面积。

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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