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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2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这是该法规二审。此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书面解读加口头应询的方式,首次对法规进行了审议解读。会议设置解读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利厅相关人士到场应询,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修改的情况进行解读,并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在此次审议中设置解读席,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推进审议机制创新的首次尝试。

据了解,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根据委员意见,为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明确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增加湿地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的结果,确定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保护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并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编制湿地保护名录,省政府应当定期对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考核。

二审稿还相应建立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擅自变更规划、未落实湿地总量控制制度、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未依法履行保护及监管职责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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