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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发布

从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将于2018年8月启动。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采集清查表信息。

日前,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从2018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告知工作。

据悉,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近日已经发布。各地自行下载、印刷后,由地方普查机构通过有效方式送达普查对象。

《告知书》

希望广大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告知书》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告知书》强调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对象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据了解,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普查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于2018年8-11月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2019年,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将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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